证券代码:688633 证券简称:星球石墨 公告编号:2021-020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原告撤诉,被告撤回反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球石墨”)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中涉及金额为 1,340.7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新 2122 民初 901 号之二)。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与被告星球石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合盛公司撤诉,被告星球石墨撤回反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合盛公司认为星球石墨按照该买卖合同交付的石墨
设备中的深脱塔使用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产,造成停产、人工、原材料等损失,故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赔偿停产损失 1,340.78 万元,并自设备修理合格之日质保期重
新计算。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合盛硅业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星球石墨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二、诉讼裁定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新 2122
民初 901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盛硅
业(鄯善)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南通星球
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提出的撤回本诉和反诉的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 116,438 元,减半收取计 58,219 元,由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
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 52,494 元,由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