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820.6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25,693.39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87 万股,发行价格 25.28 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319.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979.59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3]230Z0166 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募资额不足部分从原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中扣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新一代智慧民航平台项目 31,517.80 31,517.80 31,517.80
2 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 15,728.04 15,728.04 15,728.04
3 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 7,086.05 7,086.05 7,086.05
务平台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391.67 17,391.67 17,391.67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25,256.03
合计 101,723.56 101,723.56 96,979.5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已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止,
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1,820.6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资金金额 额
1 新一代智慧民航平台项目 31,517.80 7,863.73
2 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 15,728.04 267.28
3 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 7,086.05 556.63
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391.67 3,132.96
5 补充流动资金 25,256.03 -
合计 96,979.59 11,820.6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2,825,693.39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 审计费 2,264,150.94 2,264,150.94
2 律师费 471,698.11 471,698.11
3 发行手续费 89,844.34 89,844.34
合计 2,825,693.39 2,825,693.39
以上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723 号)。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820.6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25,693.39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莱斯信息《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莱斯信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723 号)。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