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3-036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3 号),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0,497,245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7,685,647.55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322,726.3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9,362,921.17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合肥芯碁微电子 招商银行合肥分
装备股份有限公 行营业部 551906776410802 258,003,143.52
司
合肥芯碁微电子 徽商银行股份有
装备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安徽自贸
司 试验区合肥片区 522001541721000002 175,837,500.00
支行
合肥芯碁微电子 中信银行股份有
装备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合肥分行 8112301012100947766 151,720,000.00
司 营业部
合肥芯碁微电子 中国光大银行合
装备股份有限公 肥长江西路支行 76670180803908811 204,148,147.55
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海通证券承销保荐签署的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海通证券承销保荐(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67764108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应用深化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2001541721000002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IC 载板、类载板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3010121009477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自主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67018080390881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林剑辉、周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