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系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 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1,132.4609 万股的 1.89%。其中,首次授予 196.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7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额的 93.33%;预留授予 1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的 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6.67%。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9.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5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不低于 19.75 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 19.7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24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
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2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 附则......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优利德、本公司、上市公 指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励计划
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