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1-019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3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0.00 万股,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525,000.00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48,665,534.4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6,859,46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05 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优利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
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及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分别与各个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账号 (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优利德科技(中 公司东莞分行 8110901011901236196 351,963,173.51
国)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东莞松山湖支 769909056710999 119,087,707.01
行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有资金48,607,542.91 元和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4,275,279.66 元,共计 52,882,822.57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甲方: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901236196,截止2021年1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9,004.1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高端仪器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90
9056710999,截止 2021 年 1 月 26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高端仪器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漆传金、张涛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