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20.34 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问询,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外,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存在减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3/12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 2025/3/10
预计回购金额 3,000 万元~5,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20.34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4.9294 万股~41.5489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27%~0.44%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423069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激发公司员工 积极性,持续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 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 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股份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按照最新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20.34 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41.5489 万股,回购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20.34 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4.9294 万股,回购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额(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或 24.9294- 0.27-0.44 3,000-5,000 通过本次回购
员工持股计划 41.5489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 41.5489 万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44%,符
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20.3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
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
条件流 22,600,184 24.04 22,849,478 24.30 23,015,673 24.48
通股份
无限售
条件流 71,411,570 75.96 71,162,276 75.70 70,996,081 75.52
通股份
股份总 94,011,754 100.00 94,011,754 100.00 94,011,754 100.00
数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191,783.08 万元,流
动资产为 177,532.0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69,278.91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5,000 万元(含)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61%、2.82%、
2.95%。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1.62%。根据本
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偿债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日,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