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于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5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
公司股票的计划。若以上主体在上述期间内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未授出部分股份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郑建先生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郑建先生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
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 2024年2 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机会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93.54 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
320,710 股至 534,51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54%至 0.90%。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额(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划或股权激 320,710-534,517 0.54-0.90 3,000-5,000 股份回购方案之日
励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54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93.54 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 按回购金额
股份 上限回购后 下限回购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
条件流 44,833,644 75.81 45,368,162 76.71 45,154,355 76.35
通股
无限售
条件流 14,309,056 24.19 13,774,538 23.29 13,988,345 23.65
通股
总股本 59,142,700 100.00 59,142,700 100.00 59,142,700 100.00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2、上述股本结构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75,492.59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5,196.62 万元,流动资产 266,029.86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1.81%、2.32%、1.88%。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以人民币 5,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21.89%,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