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上市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报送了《北京阳光
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及相关文件,并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被受理。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本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变更签字律师事项出具专项说明。本次变更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签字律师为李珍慧律师、吴其凯律师,现拟变更为李珍慧律师、苏忠铮律师、张博洋律师。
二、变更事由
本次变更事由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工作职责调整。
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苏 忠 铮 , 武 汉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本 所 执 业 律 师 ,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3101202210409317,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境内上市、并购等领域业务,曾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境内发行与上市,并为多家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张 博 洋 ,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本 所 执 业 律 师 ,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3101202110335733,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境内上市、并购等领域业务,曾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境内发行与上市,并为多家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四、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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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其凯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吴其凯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吴其凯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苏忠铮律师、张博洋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吴其凯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生证券对苏忠铮律师、张博洋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苏忠铮律师、张博洋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吴其凯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阳光诺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障碍。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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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董事长(代行):______________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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