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07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及二审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2025)湘 04 知民初 34 号一审判决金额为湖南恒生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支付拖欠研发费用合计 12 万元及相应逾期支
付违约金,阳光诺和向恒生制药支付违约金 32 万元;(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一审判
决金额合计为恒生制药向阳光诺和支付 302.50 万元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2025)湘 04 知民初 34
号尚处于上诉期内,(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
(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
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
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 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
和”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1),公司就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拖欠公司“盐酸氨溴索注射液(2ml:15mg)”“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4ml:0.6g)”“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等共计 24个品种研发费用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5)湘 04 知民初 34 号一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5)湘 04 知民初 34 号诉
讼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恒生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光诺和付清研发费用共计
12 万元,并以 12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起按 5%的年利率计算支付
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阳光诺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恒生制药违约金 32 万元;
(3)本诉案件受理费合计 17,030 元,阳光诺和负担 15,000 元,恒生制药负
担 2 ,030 元。
除上述诉讼请求外,驳回阳光诺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2025)
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
(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二审上诉
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的一审
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1 月 8 日、2026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2026-003、2026-005)。
近日,公司收到恒生制药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民事判
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阳光诺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
至本公告日,(2025)湘 04 知民初 34 号尚处于上诉期内,(2025)湘 04 知民
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
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二
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