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2-012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诺和”)
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7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一、本次综合授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情况,拟向工商
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浦发 银行、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7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授信额度最高限
申请单位 关联担保方
额(万元)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及配偶林娟
55,000.00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刘宇晶
北京诺和德美医药科技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及配偶林娟
10,000.00
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德美医药科技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及配偶林娟
5,000.00
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授信额度限额内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 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二、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和其配偶林娟及董事、总经理刘宇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和其配偶林娟及董事、总经理刘宇晶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也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和其配偶林娟为子公司北京诺和德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德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1 亿元、0.5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和其配偶林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也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关联董事利虔先生、刘宇晶先生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的议案》,认为:公司拟向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不涉及公司自有资产抵押等情况;关联方为公司本次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四、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是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可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经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2、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联方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融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基于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7 亿元及关联方进行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