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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21:阳光诺和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688621:阳光诺和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为被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无具体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根据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021 年 10 月 8 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诺和”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14民初 921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获知原告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君翼”或“原告”)以利虔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撤销原被告之间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海君翼(出让方)与利虔(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其在阳光诺和 4.98%的股权(747516.55 货币出资)转让给利虔,受让方同意接受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 4.98%的股权(747516.55货币出资),转让双方自签字之日起,股权交割清楚,转让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后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该协议为在涉案股权转让工商局登记备案版本。当日,阳光诺和召开 2015 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君翼将其在阳光诺和的股权 747516.55 元出资转让给利虔,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意利虔接收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股权 747516.55 元货币出资,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君翼、陈益智等 19 个主体(甲方)与利虔(乙方)
签订《陈益智等 19 名股东与利虔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合计持有阳光诺和 1039.5695 万元股权,占阳光诺和实收资本的 69.30%,乙方持有皇隆制药 200 万元股份,占皇隆制药实收资本的 3.21%;甲方自愿将其合计持有的阳光诺和 1039.5695 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同意本次转让价款由乙方以人民币现金 1500 万元和其持有的皇隆制药200 万股股份支付,关于现金支付,上述现金分二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第二期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余款人
民币 1000 万元;关于股份支付,乙方持有的皇隆制药 200 万股股份,由乙方按甲方 19 位股东在阳光诺和的持股比例分别过户至甲方各股东名下,此事在本协议生效后即由双方互相配合按照新三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庭审中上海君翼、利虔以及阳光诺和均认可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海君翼已将其持有阳光诺和的股权(余额 4.98%)转让给利虔,利虔已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
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已完成变更。

    (二)案件理由

  原告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实施过程中,被告利用对阳光诺和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了解的优势以及原告缺乏医药行业经验恶意误导原告,通过欺诈的形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原告股东知情权及投资收益权,故起诉。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
议》;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本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803 元,由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根据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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