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5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4 月 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湖南埃普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普特”)的全资子公司湖南惠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惠泰”)为“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20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59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并于2021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4.46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41,248,200.00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0,717,825.25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1 月 4 日出
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元) (万元)
1 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升级项目 36,761 36,761
2 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 33,869 33,869
3 补充流动资金 13,419 13,419
总计 84,049 84,049
三、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入金额 增加前 增加后 增加前 增加后
(万元)
湖南省湘乡市
湖南省湘乡 经济开发区湘
市经济开发 乡大道 009 号
血管介入类 埃普特、 区湘乡大道 及湘乡大道和
医疗器械研 33,869 33,869 埃普特 湖南惠 009 号及湘乡 红仑大道交汇
发项目 泰 大道和红仑 处西北角、长沙
大道交汇处 高新开发区岳
西北角 麓西大道 2450
号环创园 C7 栋
103、104 号
上述募投项目除增加湖南惠泰为实施主体、增加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2450 号环创园 C7 栋 103、104 号为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发
生变更,具体投资构成及投资清单后续将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做适度的调整。
四、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公司将及时安排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对建设场地规模、人力资源、政策支持的需求,并考虑成本控制、优化研发资源配置等因素,公司拟增加湖南惠泰为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旨在依托湖南省长沙市当地关于基础设施、人才引进的便利条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程序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湖南惠泰为“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九、上网公告文件
(一)《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