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6 证券简称:西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落实公司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杭州西力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 年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0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
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7 日,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毅然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资金总额: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230.77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384.62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本的比例(%)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
用于股权激励或
230.77-384.62 1.54-2.56 3,000-5,000 过本次回购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提
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
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测算,若本次
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
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 份 数 量 占 总 股 本 股 份 数 量 占 总 股 本 股 份 数 量 占 总 股 本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有 限 售 条
9,393.00 62.62 9,623.77 64.16 9,777.62 65.18
件流通股
无 限 售 条 5,607.00 37.38 5,376.23 35.84 5,222.38 34.82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5,000.00 100.00 15,000.00 100.00 15,000.00 100.00
注:
1、上述“本次回购前”的数据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的股本结构数据;
2、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情况以及其他影响股份变动的情况,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03,525.35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8,408.25 万元,流动资产 61,262.59 万元。按照本
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4.83 %、6.38 %、8.16 %。
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上限 5,000 万元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4.26%,货币资金为
23,560.83 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