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奥精医疗 股票代码:68861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gens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号3层A3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2021 年 5月 20日
特别提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年5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7,399,17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1年5月6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情况,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3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2021年5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9.30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6.4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
盈率为26.60倍,低于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来源于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并以骨科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骼金”、“BonGold”)为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骨科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73%、62.18%及69.82%,神经外科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颅瑞”)、口腔或整形外科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齿贝”)占比相对较小。
若未来人工骨修复材料市场或骨科骨缺损修复材料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来研发能力不足导致不能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现有主要产品收入下降,进而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带量采购”等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1、“两票制”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16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国家卫计委等 8 部门发布了《关于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
行“两票制”。2018年 3月 5日,国家卫计委联合财政部等 6部门发布了《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目前各省市高值医用耗材“两票制”正在陆续落地阶段,截至 2020 年 6 月,
骨科医疗器械领域已明确推行“两票制”的省份仅有陕西、安徽、福建、青海等省份的部分公立医院。总体上,虽然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的推进速度慢于药品领域,但是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医疗器械“两票制”应是未来发展趋势。
如果“两票制”在医疗器械领域全面推行,将对公司的业务模式、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等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不能适应相关政策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合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以
及带量采购政策的持续推行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系在价
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而非客观因素未能入选。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市场拓展和积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 200 多家优质经销商,覆盖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全部省份,临床使用超过百万例。由于苏州市、盐城市及宿迁市收入占比较小,考虑维持全国销售体系、保持高质量生产与服务终端医疗需求等因素,发行人在价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主要系发行人从自身经营策略角度考虑的主动行为,而非因客观因素未能入选。
若未来带量采购在全国范围内大范围推广,发行人将依据带量采购的影响范围,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事宜。发行人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以及带量采购政策的持续推行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由于各大厂商在参与带量采购时无法事先获知彼此的报价信息,可能会出现发行人误判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而导致产品未能中标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在带量采购谈判中多次未能中标,则将导致发行人失去在相应省市规定采购周期内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存在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若发行人的产品成功中标,中标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从而传导至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利润水平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同时,在尚未开展带量采购政策的区域,若发行人产品在其他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省市进入带量采购政策范围,发行人产品在未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市的销售价格存在被同步下压的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品使用不当或质量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为医疗器械行业,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受到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京海)食药监械罚【2018】101029 号),由于公司生产的人工骨修复产品尺寸与成分含量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要求,认定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公司罚款 549,501.34 元的行政处罚。
所涉批次产品(以下简称“该批次产品”)成分含量不合格主要系该批次产品在“溶解原料羟基磷灰石”的生产工序中,由于操作人员系新入职员工,对于操作方法不够熟悉,未严格按照操作指导书中的步骤进行称量,导致羟基磷灰石含量存在偏差;尺寸不合格主要系该批次产品规格表规定为 Re-7(L16mm×W16mm×H6mm),在产品进行“切割”工序时,有三名操作人员同时操作,其中一名操作人员误将产品规格识别为 Re-6(L15mm×W15mm×H4mm )规格尺寸,导致该批次产品尺寸存在不合格情况。
2、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23 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京海)市监械罚[2020]100177 号),认定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没收人工骨修复材料 69 个、罚款14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在与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沟通测量方法的过程中,发行人认为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测量方法与发行人申请国械注准 20143132075 产品在申请注册时的测量方法上存在差异,不合格系检验方法存在差异所致。
鉴于此,发行人于 2019年 9月将该批次产品中抽取 50盒送至四川医疗器械
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检测,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系发行人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国械注准 20143132075 产品)的注册检验机构,对发行人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结构及测量方法更为熟悉。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于 2020年 1月 16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产品符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