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 79320078801700002818
科苑支行
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777077291144
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51719508801
深圳香蜜湖支行
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620066982
5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338150100100244060
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福强支行 8110301012900689558
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007864610610
深圳云城支行
三、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签署情况
由于公司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是通过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增资的方式来实
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增加设立芜湖威迈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及
保荐机构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芜湖威迈斯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 中国银行深圳宝
产基地项目 安支行 761477510251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增设专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1477510251,截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德慧、姜晓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