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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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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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査、验证,审査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査、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己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告的《杭州柯
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
称“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1 号 7 幢 6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谢东先生主持。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柯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
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13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
股东本人出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568,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63.6294%。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没有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网络投票。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4.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査,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査,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公布了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
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568,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294%。其中,中
小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2,02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00%。
5.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岀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2.1 关于选举谢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谢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张艳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张艳萍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 关于选举陆俊英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陆俊英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 关于选举崔福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崔福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3.1 关于选举戴国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戴国骏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 关于选举毛卫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毛卫民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 关于选举缪兰娟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68,8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2,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缪兰娟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4.1 关于选举徐学忠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