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修改本章程;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务的情形下,决定采取/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反收购措施;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
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情形下,其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业务,或收购其他资产等
议案时,应当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
2 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
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
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
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修
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3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经审查该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召集人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增加新的提案。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 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
议。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相关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
4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其向股东大会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
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有可能对公司
正常经营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