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泰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述时,不得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杭州奥泰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等议案。董事陆维克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已作
为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
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
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
票权。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
预留授予日,以 5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对象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同意确定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
日,以 5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授予日)》,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拟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八)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九)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
部分)由 51.0000 元/股调整为 28.0067 元/股,授予数量由 77.0000 万股
调整为 113.251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72.0000 万股调整为
105.8976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5.0000 万股调整为 7.3540 万股。董
事陆维克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已作为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
案的表决。就前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
分)由 28.0067 元/股调整为 26.5399 元/股;(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0,889 股;(3)由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62 股。董事陆维克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之一,已作为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十二)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1)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符合条
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0,889 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