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5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泰生物”)于 2022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市场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也不得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法律法规、中国证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
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遵守前
述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