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1 证券简称:力芯微 公告编号:2021-033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9)。
(四)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六)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了《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00,000.00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后,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0.98 元/股调整为 90.6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了《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00,000.00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0.98 元/股调整为 90.63 元/股。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了《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00,000.00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90.98 元/股调整为 90.63 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