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吴波、叶慧慧两位律师( 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 14:30 如期召开,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王 腾生受董事长臧牧委托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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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
份数 77,442,4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的 58.0789%。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0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7,444,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805%。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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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长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