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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30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Yupont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 3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 明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192.00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767.02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
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景宏泰、实际控制人周德勤及其配偶霍丽萍、外甥女勇
丽莹承诺: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红塔创新、圣德信、紫瑞丰和、武汉珞珈、众联致晟、青岛静
远、北京骊悦、北京建华、南通建华、龙赢富泽、瞪羚金石、中投建华、君行
乾晖、辽宁联盟、扬州嘉华、李勇、杨晓琰、张琪、秦文波、王凤英、寇凤英、
晏平、范亮星、黄朝华、李宁、张荣芳、陈爱国、钱惠高承诺:自煜邦电力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煜
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德勤、计松涛、杨晓琰、张琪、田园、
黄朝华、范亮星、李宁、刘文财、张志嵩、王立新、杨雅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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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 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承诺。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
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本人将回购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本人将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上述承诺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制作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
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
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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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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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