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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1-23

泰凌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除实控人王维航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1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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