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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90: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688590: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2-033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魏锋先生、TONYNGHOTEOW(黄和导)先生的辞职报告。魏锋先生、TONYNG HO TEOW(黄和导)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魏锋先生、TONYNGHOTEOW(黄和导)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魏锋先生、TONYNGHOTEOW(黄和导)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魏锋先生、TONYNGHOTEOW(黄和导)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魏锋先生、TONYNGHOTEOW(黄和导)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金铭康先生、耿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金铭康先生正式任职公司非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非独立董事任
期一致;同意耿琦先生正式任职公司非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非独立董事任期一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变更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金铭康先生和耿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金铭康先生和耿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铭康先生、耿琦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金铭康先生、耿琦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金铭康先生简历

  金铭康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毕业于东华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铭康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耿琦先生简历

  耿琦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奥克兰商学院国际贸易和市场营销专业,曾任职于新西兰 Telcom 电信公司、上海够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鲨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耿琦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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