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6 证券简称:西山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 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托书。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七)公司年度报告;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无表决 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 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 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
表出任。 表出任。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 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