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一号指引》”)、《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经过对宋永波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宋永波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宋永波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宋永波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过对肖育劲先生、钱纯亘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肖育劲先生、钱纯亘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过对庞世洪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庞世洪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庞世洪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庞世洪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过对庞世洪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庞世洪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庞世洪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庞世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