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基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4.68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
月暂无明确减持计划。若未来执行相关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入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回购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或股权激励 57.67-115.34 0.59-1.18 2,000.00-4,000.00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
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
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4.68 元/股(含)。该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 股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
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
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34.68 元/股(含)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拟回购资金总额下 拟回购资金总额上
限回购后 限回购后
占公司 占公司 占公
股份性质 司总
数量(股) 总股本 数量 总股本 数量 股本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股) 的比
(%) (%) 例
一、有限售条件 78,232,067 80.03 78,808,768 80.62 79,385,469 81.21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9,522,321 19.97 18,945,620 19.38 18,368,919 18.79
流通股
三、总股本 97,754,388 100.00 97,754,388 100.00 97,754,388 100.00
注: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等其他因素影响,上表本次回购
前股份数为截止 2024 年 2 月 8 日数据;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
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84,149.31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7,574.28 万元、流动资产 144,984.97 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17%、4.57%、2.7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将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
询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