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3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8%。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
1 37,724.79 27,628.27
目
2 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 5,557.73 5,557.73
3 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569.08 7,038.66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59,851.60 46,224.66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市信宇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4,395.36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300 万元,占超募资金的比例为 29.58%。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3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58%。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3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