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20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 585 号。
沈万中,男,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嘉善县陶庄镇。
裴志国,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 年 6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
江省海盐县武原镇。
沈学恩,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
林虹辰,女,1979 年 5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
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 年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
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
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13.42% 和 34.01% ; 2021 年 三 季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
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以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