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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61:奇安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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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订制度。起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八)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公司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三)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包括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

  (八)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十一)问卷调查;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对调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
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公司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所属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材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董事会办公室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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