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5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其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2,800.00 万元,坐扣
承销和保荐费用 5,660.3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7,139.6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
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30.8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2020〕3-73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 60,900 万元调减至46,460.00 万元;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 18 号。
经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实际募集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资金净额投资金 实施主体
额(万元)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 31,460.00 30,808.79 江苏海目星
目(江苏)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 15,000.00 15,000.00 江门海目星
目(江门)
3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 19,100.00 19,100.00 江苏海目星
心建设项目
合计 65,560.00 64,908.79 /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原计划募集资 现拟募集资金 增减情况
金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1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5,709.20 1,182.08 -4,527.12
2 土地费用 - - -
3 工程建设费 10,800.00 10,147.27 -652.73
4 研发费用 2,590.80 7,770.65 5,179.85
5 项目总投资 19,100.00 19,100.00 -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定将上述项目结项。截至 2024年 6 月 30 日,该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实际累计投资 利息及理财 募集资金节余资金
项目名称 总额(1) 金额(2) 收入净额 (1)-(2)+(3)
(3)
激光及自动化装
备研发中心建设 19,100.00 18,616.79 16.82 500.03
项目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2、节余募集资金包含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相关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因此,本公告事项无需董事会审议,亦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