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2021年4月23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拟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94013881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Gaoc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业开发区火炬支路66号 区火炬支路66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851,400元。 邮政编码:26611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851,400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决。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
秘书。 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研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研制、推制、推广具有高客户价值和高获利能力的创 广具有高客户价值和高获利能力的创新性产品满新性产品满足客户的当前需求和潜在需求; 足客户的当前需求和潜在需求;公司将始终以诚公司将始终以诚实、进取、价值、平等的价 实、平等、进取、价值的价值观对待我们的顾客、值观对待我们的顾客、员工、股东及社会公 员工、股东及社会公众。
众。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调整第十七条表格格式:
方式。 1、表头第二列股东名称变更为“发起人名称”;
2、增加第五列“出资时间:2015年6月”
3、增加第六列“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者股权激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所必需。 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四)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下条件之一: 股净资产;
(一)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五)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一期每股净资产; 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二)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不得收购本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
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第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属于第(四)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至第 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需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 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让需遵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