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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10-28

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浦”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已授权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思瑞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思瑞浦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思瑞浦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亦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公告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告了
监事会发表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对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八)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一)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二)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三)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四)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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