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1-028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4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317号),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115.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1,4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6,845.3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4,574.6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81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思瑞
浦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浦上海”)为募投项目“模
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人民币对思瑞浦上海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思瑞浦
上海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
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拟存放募集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号 募投项目名称 资金金额(万
元)
思 瑞 浦 微 上 海 浦 东
电 子 科 技 发 展 银 行 模拟集成电路产
(上海)有 股 份 有 限 96100078801700000793 品开发与产业化 15,000
限 责 任 公 公 司 金 桥 项目
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6100078801700000793,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志君、薛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各壹份备用。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