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新增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无锡
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1. 第四十三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任何担保;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分之三十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于董事会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第九十七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 第一款第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六)(七)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项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3. 第一百〇二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条第二款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姐妹等);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妹等); 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直系亲属; 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4. 第一百〇六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子女;
条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人;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项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