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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7-04

豪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1593-4
致: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股份”)的委托,并根据豪森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豪森股份、公司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价格调整        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

本次归属            指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
                        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
分限制性股票        指  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并将其不能归属或不
                        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

《激励计划》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章程》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豪森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豪森股份监事会亦出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 年 4 月 29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文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 年 5 月 13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核查意见,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豪森股份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2 年 5 月 19 日,豪森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5 月 20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
划自查期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且该自查报告载明,该 3 名核查对象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决策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根据该自查报告,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7、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3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69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8、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9、2023 年 5 月 17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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