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3 证券简称:航天环宇 公告编号:2024-012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议案,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后续的工商变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 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易方式进行。 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独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且前述提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格的股东,单个提名主体所提名的董事、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于董事会召开前 3 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 利。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格的股东,单个提名主体所提名的董事、
表决。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 数。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 3 日将提案
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其中关于独立
董事的提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且提
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持有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其他提案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含 2 30%时,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应 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 ……
股东大会以累积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施,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届满的;
其他情形。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上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侯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