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2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488,388,558 元变更为 495,887,148 元,公司的股本总数由 488,388,558
股变更为 495,887,148 股;同意就前述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发布的系列新规,同时结合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勾稽匹配关系的梳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及 474 名激励对象符合《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2020 年 9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人数及份额更正的议案》,确认因重名导致信息未被统计的一名激励对象符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截至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人数为 475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8,800,599 份。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及 449 名激励对象符合《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截至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人数为 449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8,624,017 份。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暨 2020 年年度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 483,192,883 元变更为 488,388,558 元,公司的股本总数由 483,192,883 股变更
为 488,388,558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暨 2020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完成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五次及第六次行权、第二个行权期第一次及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合计 7,498,590 份。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10 月 13 日和 2021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472 号、天职业字[2021]38787 号、天职业字[2021]41241 号、天职业字[2021]46363 号),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资
金合计 27,975,646.89 元,其中 7,498,590.00 元计入股本,20,555,279.79 元计入资
本公积,汇兑损失为 78,222.90 元。前述行权新增股份已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上述四次期权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88,388,558 元变更为 495,887,148
元,公司的股本总数由 488,388,558 股变更为 495,887,148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变化的情况,并根据2022
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勾稽匹配关系的梳理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88,388,558 元。 488,388,558495,887,148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8,388,558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88,388,558495,887,148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其他情形的除外。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计划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和员工持股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 审议批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宜; (十七) 审议批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宜;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 事项。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