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8.53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