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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金冠电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17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24-008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质增效重回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主要措施包括:

  一、专注公司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聚焦高端,文化引领,创新驱动”的经营理念,在保持业务持续增长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积极回报投资者。

  2023 年公司持续保持避雷器行业的领先地位,不断突破 1000kV 特高压交流
避雷器的关键技术。公司研发的 1000kV 高海拔特高压复合外套交流避雷器通过了型式试验、高海拔外绝缘试验(海拔高度 4300 米)及高抗回路联合抗震试验,满足川渝特高压工程甘孜站工程要求。±11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避雷器在昌吉-古泉±1100 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顺利挂网运行。


  2024 年,预计电网建设投资总规模将超 5000 亿元,将启动建设甘肃-浙江、
陕西-河南等七条特高压工程。公司避雷器业务在特高压投资加速的背景下有望实现快速增长。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将继续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 业绩说明会等多种形式与广大投资者积极沟通,使投资者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运作模式、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2023 年公司举办 3 次业绩说明会,9 场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并计划 2024 年度召开不少于 3 次业绩说明会。

    三、坚定落实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始终重视股东回报,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红 2,722 万元,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红 5,717 万元,上市以来累计发放现金红利8,439 万元,历年分配的现金红利金额均超过当年净利润的 30%。公司计划 2024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积极回报投资者。

    四、控股股东实施增持

  2022 年 5 至 10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完
成增持 2,738 万元。2023 年 11 月,锦冠集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在 6 个月内增
持 1,500 万-3,000 万元,截止 2024 年 2 月 5 日合计增持 1,509.80 万元,占公
司总股份的 1.04%。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锦冠集团将继续实施增持,以提振投资者信心。

    五、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以
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其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400 万元(含);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含)。

  (三)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45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四)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五)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公司董监高、
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董
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拟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6.如遇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2 月 5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樊崇先生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2024 年2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回购股份提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条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符合《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通过本次回购,一方面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将部分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该用途下回购的股份未来拟出售;另一方面,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将部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被注销。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条第二款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及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2.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五)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2.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3.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 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5.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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