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7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5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7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3,610.9184
万股的 0.3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鉴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7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86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7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
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
案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取消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原定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增加了控股股东提请增加的前述两项议案。
4.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希慧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在委托征集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5.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8.06 元/股调整为 7.86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其他内容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18 日为本次授予日并以 7.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
对象合计授予 47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18 日为本
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7.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合
计授予 47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7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