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12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
让; 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 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6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长、总经理葛志勇先生,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李文先生,独立董事阮春林先生、李春文先生、孙新卫先生,
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
其他公司董监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如拟实施新的股份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李文先生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详细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
(二)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提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54,470,01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56 元/股进行计算,本次
回购数量为 58.59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0.3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
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56 元/股进行计算,本次回购
数量为 39.0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0.25%。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
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
情况为准。
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
民币 15,000 万元(含)。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划或股权激励 39.06-58.59 0.25-0.38 10,000-15,000 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6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56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本比例
有限售条 78,989,996 51.14% 79,575,933 51.52% 79,380,621 51.39%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75,480,014 48.86% 74,894,077 48.48% 75,089,389 48.61%
件流通股
股份总数 154,470,010 100% 154,470,010 100% 154,470,010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
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737,498.5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229,175.89 万元,流动资产 663,729.60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
限 1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03%、6.55%、2.26%。根据公司
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15,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8.73%,本
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
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