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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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号码:0221201002320220414155154
报告编号: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号
报告单位: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备日期:2022-04-14
报告日期:2022-04-14
签字注师:李春华 曹宇辰
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电话:23733333
事务所传真:23718888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10层
电子邮件:zhlcpa@163.com
事务所网址:http://www.zhl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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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号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1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1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 号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81 号
本页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春华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宇辰
中国天津市 2022 年 4 月 14 日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2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431.76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204.4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1,227.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 号)。现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元)
募集资金总额 574,317,600.00
减:扣除的保荐费及承销费等 48,036,015.76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到位金额 526,281,584.24
减:支付其他发行费用 11,788,000.00
加:募集资金活期利息收入 1,289,005.30
减:银行手续费 3,925.16
加:理财产品收益 14,938,024.26
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 341,213,967.34
募集资金余额 189,502,721.30
其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期末余额 109,502,721.3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项目 金额(元)
其中: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8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于 2020 年 4 月分别
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由信达证券变更为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关
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信达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终止。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平安
证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号
1 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 21910188000184978 67,975,915.92
2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408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