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实施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期限尚未届满;
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限尚未届满;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其他内容。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任上市公司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的其他内容。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日截止起算。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 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第一百〇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