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拟在未来适宜时机使用本次回购的股份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三年
内完成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
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的股份将被注销。
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
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
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
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
止本回购方案,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如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
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
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根
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
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3 年 8 月 14 日,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
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的股份将被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137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14%;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274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28%。具体如下:
拟回购金额区 测算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间(万元) 区间(万股) 比例区间
用于员工持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划或股权激 10,000-20,000 137-274 1.14%-2.28% 股份回购方案之日
励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73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137万股至 27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14%至 2.28%,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上限) (按回购金额下限)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公司 股份数量 占公司股 股份数量 占公司股
(股) 股本比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例
一 、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59,300,000 49.38% 62,039,726 51.66% 60,669,863 50.52%
份
二 、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60,790,000 50.62% 58,050,274 48.34% 59,420,137 49.48%
通股份
合计 120,090,000 100.00% 120,090,000 100.00% 120,09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09,876.55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0,579.23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45%、7.98%,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