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使《公司章程》与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匹配,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易;
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 本公司股份事项;
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