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王逸鸥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
公司对王逸鸥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逸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JIN LI、方芳、尚姝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