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布局,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研发创新和国际化战略实施步伐,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新药项目的研发进度,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JIN LI、方芳、尚姝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