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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1-06

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出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非法人组织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非法人组织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
卡、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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