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0-013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2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0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568,924.2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2,491,075.72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0]B0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大功率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 17,566.35 17,566.35
目
2 工业级驱动芯片的模块开发及产业化 15,515.14 15,515.14
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495.09 7,495.09
4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合 计 56,576.59 56,576.59
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的募投项目以研发性支出为主,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薪酬费用。根据银行的操作要求,人员薪酬只能在公司基本户统一支付。为了提高支付效率,计划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研发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事、财务部门事先报备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研发部门应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2、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人员每月薪酬可在对应募投项目列支,由公司基本户统一支付;
3、人事部门按月编制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经研发部门负责人签名,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4、财务部门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上月从基本户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财务部做好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芯朋微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芯朋微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芯朋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芯朋微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芯朋微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6 日